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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54號原 告 李宇昇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被 告 維納斯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金波訴訟代理人 江曉俊律師

黃光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委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日期:202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