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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72號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被 告 戴慈容

戴慈惠

廖士閔廖信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文、收狀等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日期: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