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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0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利達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李青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1日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9,5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5-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