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1號上 訴 人 謝乾宗
謝宏松
謝宏仁
謝宏鑑 住○○市○○區○○街000巷0號 謝明君
住同上謝彥君上 訴 人 鄭謝梅嬌被 上訴人 謝泰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0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分別核定如附表「訴訟標的價額」欄所示,各應徵如附表「第二審裁判費」欄所示之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品陞附表:
上訴人 占用面積 (㎡) 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 占用地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占用面積×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 第二審裁判費 謝乾宗 251 8,417元 211萬2,667元 3萬9,456元 謝宏松 530 8,417元 446萬1,010元 8萬698元 謝宏仁 鄭謝梅嬌 191 1 8,566元 8,417元 164萬4,523元 3萬1,207元 謝明君 謝彥君 144 48 8,566元 8,100元 162萬2,304元 3萬856元 謝宏鑑 106 229 8,100元 8,566元 282萬214元 5萬1,916元 謝宏仁 謝宏鑑 251 8,566元 215萬66元 4萬1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