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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5號原 告 鄒玉珠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潘紀寧律師蔡泓錡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黃志榮訴訟代理人 蔡信宏

蔡志翔趙令志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桃園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蘇振乾訴訟代理人 葉文光

葛乃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741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係訴請被告將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系爭土地面積約9.1447平方公尺騰空遷讓返還予全體共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算,又系爭土地於112年1月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57,33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24,321元(計算式:57,336元/㎡×原告主張占用面積9.1447㎡=524,3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另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3,538元、207元,暨迄至返還上開占用部分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及前開說明,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已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4,7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