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08號原 告 振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美惠訴訟代理人 林唐緯律師被 告 黃文興(兼陳素靜之承受訴訟人)
黃文玉(兼陳素靜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街0巷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被告黃文興、黃文玉為被告陳素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75 條第1 項、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對於被告陳素靜等人提起分割共有物案件,因被告陳素靜已於民國115年10月9日死亡,而被告黃文興、黃文玉為其繼承人,是本件自應由上開繼承人繼承陳素靜之訴訟,惟該等繼承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其等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