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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 告 郭先營被 告 張慧蘭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入監,而本院113年7月1日庭期通知書未及向被告之監所為囑託送達,難認已合法通知被告,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