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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23號原 告 許金茇訴訟代理人 許庭睿

陳家彥律師廖家瑜律師被 告 李祺正訴訟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5年8月27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0月23日下午5時宣判。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表示已與被告初步達成和解,爰依法再開辯論(調解期日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瑋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