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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29號原 告 張麗貞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狀未載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不合程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裁判日期:2024-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