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上 訴 人 陳永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光明等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請求返還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7,4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