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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39號上 訴 人 鍾和貴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鍾南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3,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