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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2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87號上 訴 人 謝祥仁

謝祥熙謝祥聖共 同送達代收人 徐家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汶錡、謝祥民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8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73,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0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秋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冬 鈺

裁判日期:2026-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