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02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盧松永
廖哲伍被 告 許淑貞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許吳清妹許榮照
許淑惠
許雯琪許雯琳許蕾蕾許玉城許玉添曾許芳妹徐許月妹張顯達
張顯宗
張顯昇
居臺中市○○區○○里鎮○路0段000 巷0號張寶珠
姜許蘭珠許淑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7日所為之112年度訴字第2302號民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分割後應有部分」欄編號3所示,被告許榮照於分割後應有部分「1/27」之記載,應更正為「1/36」。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113年5月17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