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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3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41號原 告 陳銘祥訴訟代理人 劉文瑞律師被 告 游文雄(即韋家芸之承受訴訟人)

游雁婷(即韋家芸之承受訴訟人)

游政達(即韋家芸之承受訴訟人)

游雅筑(即韋家芸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游文雄、游雁婷、游政達、游雅筑為被告韋家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韋家芸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配偶游文雄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游雁婷、游政達、游雅筑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於本院個資卷),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由渠等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又有無追加請求韋家芸之繼承人就其所遺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請原告並為斟酌。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