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43號上 訴 人 台灣愛創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意如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楊宗憲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34,8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787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