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40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40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被 告 楊應偉(原名:段應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玖萬伍仟參百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伍拾參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9年9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7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9月18日起至129年9月18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1%(自111年9月18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合計為年利率4.92%;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合計為年利率5.05%;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0日合計為年利率5.08%;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合計為年利率5.18%)機動計息,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㈡被告於111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經催告均置之不理

,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得對被告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被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上開債權因指標利率即本行月定儲利率指數分別於111年10月21日、111年12月21日、112年1月21日調整為年息1.34%、1.37%、1.47%,故所請求利率計算之方式依附表所示(起訴狀附表「利息計算期間」欄位之「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照起訴狀內容顯屬誤載,應為「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位之「自民國111年1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依照起訴狀內容亦顯屬誤載,應為「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㈢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

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1,595,38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已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中商業銀行借

據、約定書、委託代償暨扣款授權書、增補借據、交易明細查詢、利率查詢、催告書暨回執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1-33、53-58頁),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

㈡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借款未還,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借款、利息與違約金,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與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依原告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6,84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思儀附表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息期間 利率(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595,389元 自111年9月18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 4.92 自111年10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5.05 自111年10月21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 5.08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5.18 自112年1月21日起至112年4月18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止,按約定利率20%計算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