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9號原 告 游雀如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陳德恩律師被 告 陳李阿玉
陳頂順
陳頂果陳鼎要陳桂雲陳桂芳謝雅靜
謝必強謝必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一關於「桃園市楊梅區埔子段埔子小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桃園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卉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