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王百正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王琇瑛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王家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