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進發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寶川
陳黃鳳蓮黃王含笑
黃鳳嬌
黃鳳雪黃秀戀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受領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92,6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