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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04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404號原 告 葉堂宇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律師被 告 劉鵬舉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並將其上如附表編號4所示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前於民國88年1月30日簽立讓渡書(下稱系爭讓渡書),由被告將其所有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如附表編號4所示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讓渡予原告,並由原告繳納水電費、修繕費、地價稅等迄今,惟被告於91年5月9日即出境未再入境,致未能提供辦理移轉登記之資料以向地政機關辦妥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影響原告權益影響甚鉅,為此,爰依系爭讓渡書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地籍圖謄本、系爭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現場照片、水電費繳納收據(桃簡卷第10至

13、18至28頁、本院卷第17至85頁);並有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函送之系爭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溪分局函送之房屋課稅現值資料、系爭讓渡書、被告出入境資料、被告財產明細等件在卷可參(桃簡卷第46至49、50至51、53頁、本院卷第103至114頁),參以系爭讓渡書記載標題為「土地房屋使用管理權利讓渡書」,其內容為「...本人因長年旅居大陸,自願將土地房屋使用管理權利讓渡予葉堂宇,讓渡金額:新臺幣(下同)現金捌拾萬元整...」(本院卷第103頁),雖以「使用管理權利」非「所有權」作為讓渡之內容,惟無使用期間、各期費用等相關記載,堪認被告係將系爭房地權利以80萬元永久讓渡予原告,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或證據資料作何答辯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雖因被告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依法不視同自認,惟因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舉證如前,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可採。

㈡從而,原告依系爭讓渡書,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

原告,並將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晟佑附表編 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3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4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巷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桃園市○○區○○路○○巷00號) 全部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