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昇昇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孟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尚易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敏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