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3號原 告 陳芳萍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被 告 梁忠政訴訟代理人 黃至誠律師
王玉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之房屋及其坐落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見壢簡卷第50至52頁),主張被告逾期未給付價金以解除不動產買賣契約,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房地等語。而系爭房地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是兩造約定系爭房地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有系爭房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附卷可據(見壢簡卷第10頁),益徵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價額為2,00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6,230元(已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