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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9號上 訴 人 聯碩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東波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庭祐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32,0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