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黃龍裕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被 告 吳亭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10年9月間,透過友人介紹結識被告,並受被告邀請至「Xtars」直播平台觀看其直播視訊。過程中被告聲稱只要原告在直播平台上贈送其價值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虛擬商品作為「告白禮物」,其就和原告交往等語,原告信以為真遂應允之。嗣於同年11月間,被告向原告表示其轉移至另一名為「Starlivec」之平台擔任直播主,以其希望接獲廠商業配工作或獎勵為由,請求原告繼續在直播平台贈送禮物,以利其衝高在該平台之排名。原告因誤認與被告有交往關係,遂於110年11月至111年3月間,陸續在該平台儲值194,000元之點數後,將點數全數轉為虛擬商品贈予被告,及直接交付650,000元之金錢供被告自行操作運用。然被告於得款後,旋於111年3月間以其母親癱瘓需人照顧為由,停止直播並疏遠原告,足見上開情節均屬不實,被告顯係以此故意詐欺行為侵害原告對該等金錢之財產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其損害。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其中以詐欺取財之故意不法行為侵害他人財產之類型,其責任之成立係以行為人施用詐術,致被害人陷於錯誤,進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而受有損害為要件。所謂「陷於錯誤」,則指被害人對於行為人以話術或行止所虛構之情節認為真實,致其主觀想法與真實情形不一致,進而在此基礎上處分財物者,即已該當;縱使同時因為被害人未確實查證、或高估對行為人之信任,或對被害人產生情愫等情,致影響其判斷,要無礙於侵權行為之成立。是行為人以交友為幌,採行訴諸男女情愫、同情心等手法施以詐術,召喚人性對於親密情感的渴望,而使被害人受詐後,依誤信之情節交付財物,就被害人因此所受之損害即應負賠償之責,尚不能因此類情形,被害人於過程中產生之情感真摯,遽認其非陷於錯誤而不該當首揭規定之要件。
(二)經查,原告主張其在上開時間於網路上結識被告後,依被告要求之形式贈送「告白禮物」,因而產生與被告開始交往之主觀認知。又因相信被告所稱其要衝高在直播平台之排名,以利接獲廠商業配工作或獲得獎勵等事由,而以上開方式支付共計844,000元(194,000+650,000=844,000)之款項。惟被告得款後旋即停止直播並疏遠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點數儲值紀錄、金融帳戶交易明細等件為據;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爭執上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對此自認,此部分之事實均可認定。由是觀之,被告以上述促進直播業績之事由,說服原告陸續支付高達80餘萬元之款項後,卻突然藉故終止該直播業務,並疏遠與原告之聯絡,其情節確有違常,被告復未就此行為之具體原因到庭或以書狀為任何說明;原告主張該等事由虛偽,應非無據。從而,被告係利用原告主觀上之情愫,虛構不實事由,使原告陷於錯誤支出上開金錢,因而受有損害,堪以認定。依前揭法律規定及相關說明,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等損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又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為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明定。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屬未定給付期限之金錢債權,故其就上開844,000元,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5月5日(本院卷第18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結論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均不至影響判決結果,故不逐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