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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謝麒睿被 告 林淑芳

林素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關於「附表一」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一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附表一: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地號 33.67 2 土地 桃園市○鎮區○○段000000地號 2.34 3 建物 桃園市○鎮區○○段000號建號 即門牌號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房屋第一、二層部分) 一層:26.33 二層:26.33 合計:52.66 4 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000建號(房屋第一、二、三層部分) 一層:5.31 二層:9.68 三層:33.75 一層:使用臨地19.30 二層:使用臨地14.31 三層:使用臨地10.03 合計:92.38附表一之一:

編號 不動產種類 地號/建號 面積 (平方公尺)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 33.67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 2.34 3 建物 桃園市○○區○○段000號建號 即門牌號為桃園市○○區○○街00巷0號(房屋第一、二層部分) 一層:26.33 二層:26.33 合計:52.66 4 建物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00巷0號增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000建號(房屋第一、二、三層部分) 一層:5.31 二層:9.68 三層:33.75 一層:使用臨地19.30 二層:使用臨地14.31 三層:使用臨地10.03 合計:92.38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