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5號上 訴 人 蔡良盛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恩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5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5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