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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9號上 訴 人 向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玉湧被 上訴人 千畝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79號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9,1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6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4-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