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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79號反訴原告 向達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玉湧訴訟代理人 林承右律師

林維哲律師駱怡雯律師反訴被告 千畝田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玉素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依民法第535條、第544條規定,訴請反訴被告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06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其訴訟標的與反訴被告所提本訴不同,尚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之適用,應另徵裁判費,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等
裁判日期:2023-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