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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0號原 告 林欣儀(林漢貴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絨(林漢貴之承受訴訟人)

林昱昇(林漢貴之承受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成志律師被 告 林漢朝

林漢爐

林慧美林慧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冠逸律師被 告 林慧娥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漢朝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23,895元(計算式:199.98×2,900+296.57×2,900+296.59×2,900+296.94×2,900+297.47×2,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97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39,897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23-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