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吳尚誠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江沅庭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被 告 李武麒
李傳明
李國禎李國鼎李青芳李清祿李傳順李傳盛李金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及事實及理由欄第9頁第12行、第16行、第13頁第21行中,關於「李清芳」姓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青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