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14號原 告 吳尚誠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複代理人 江沅庭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克彥律師被 告 李武麒被 告 李傳明
李國禎李國鼎李青芳李清祿李傳順李傳盛李金水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分整在本院民事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