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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43號原 告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林邦樑上列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林正源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萬7,6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裁判日期:2023-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