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奕晴上列上訴人與原告謝介忠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8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怡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