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1號原 告 楊信廣訴訟代理人 鄒孟昇律師被 告 蔡夆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不動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訴訟之裁判(下稱另案),涉及契約效力、系爭房地歸屬等節,乃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故於民國112年4月24日裁定命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另案之訴訟業已終結並確定,有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重訴字第526號判決、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堪認本件已無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事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丁俞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