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7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733號原 告 徐德禮被 告 得暐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瑞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目明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8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8日合法寄存送達予原告住居所所在地之龍潭分駐所,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今未補正上開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交付帳目明細等
裁判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