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希惠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昊恩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89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0,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7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凱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