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98號原 告 張希惠被 告 蔡昊恩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參 加 人 游欣誼訴訟代理人 吳讚鵬律師複代理人 高嘉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又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而第54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第205條第3項前段、第21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參加人對本件兩造另提起主參加訴訟,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3項前段規定,本訴訟與主參加訴訟應合併辯論及裁判,揆諸首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3-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