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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03號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上 訴 人 楊碧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羅秀英間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112年度訴字第80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0,37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詠昕

裁判案由:給付延遲利息等
裁判日期:2023-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