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82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怡瑛送達代收人 劉威宏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三雲房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廣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