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78號原 告 李金波
李阿添李阿進李茂盛李肇祿李金昌李金春李金益李璧宇曹金美李思慧李璧如李璧君
李美慧李俊泓郭玉華李博閎李光耀李祐誠李佳綾李瓊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浩律師被 告 吳粉妹
李德裕李冠霆陳梅桂李怡瑩李吉弘李曜顯李靜儀
賴王坤賴王乾賴惠英陳贊名陳信名陳家名陳朝順
陳朝宗
陳柏豪陳晏廷陳怡年陳春蘭陳春菊王志輝王志頌王志豐王秋香王秋梅吳金墩吳秋月
李美枝郭瑞旭楊瑞櫻李呂蘭妹李春玉
李桂英呂學政呂燕珠
呂聖煌呂聖寶呂政松郭呂月娥鐘呂月碧呂月葱巫勝波(已歿)巫金樹
巫麗華楊叡翰楊雅如楊明權楊美珠鄭楊美麗張志強張建銘張恩慈張若梅黃芳周
黃秀霞江黃秀娥黃秀英
黃秀美許恩鉄許書維許逸君許逸筑周淑霞許軍尉許軍昱許逸珊許慈麟許寶琴許寶銀吳李鳳珠陳欣瑜(即陳朝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春竹(即陳朝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佳瑜(即陳朝和之承受訴訟人)
陳詩涵(即陳朝和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終止地上權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9月2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0月31日宣判,茲因被告巫勝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14年9月21日死亡,本件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