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9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葉張錢妹

徐團妹

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

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

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

張堂恭徐燕雄

尹徐月珠徐月珍徐燕淇

徐燕泓張堂助

張堂念

張文謙

張惠玲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

張寶珠張文貞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追加原告 朱碧蘭

徐月廷上列原告及追加原告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追加原告 徐雯瑄

徐宜瑄被 告 張譽滿

張銓滿

張純滿張尋滿張蘭英張堂勳

翁林渙翁林池劉宸暟謝宏洋謝依儒何思瑩葉郁柔(兼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時貴(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霞(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0樓葉珈妘(兼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徐雯瑄、徐宜瑄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追加為原告。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張福傑、張福淡、張福遠、張福近、張福瑜為張露慶之繼承人,均已逝世,原告等分別為張福傑、張福遠、張福近、張福瑜之繼承人,被告等為張福淡之繼承人。

緣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係張露慶借張福淡之名登記,應由五大房共同繼承,但張福淡過世後,其繼承人即被告逕自辦理繼承登記,侵害原告等之權益,爰依借名登記之契約關係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委任關係及同法第179條之規定,於借名登記關係消滅後,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並移轉登記予原告公同共有。本件因繼承土地之訴訟對於全體繼承人需合一確定,其中徐雯瑄、徐宜瑄為張福傑之再轉繼承人,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命未共同起訴之徐雯瑄、徐宜瑄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等語。

三、經本院將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徐雯瑄、徐宜瑄,然均未據其等表明同意追加為原告,經本院審酌結果,認原告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裁定命徐雯瑄、徐宜瑄於五日內追加為原告,倘逾期未追加為原告,則視為已一同起訴。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