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997號原 告 葉張錢妹
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 生前住新竹縣○○鄉○○路0段000巷0
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
張秋菊
張堂恭徐燕雄
尹徐月珠徐月珍 生前住○○市○○區○○路○段00巷00
徐燕淇
徐燕泓
張堂助
張堂念
張文謙張惠玲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張熹滿張宮妹劉張益妹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 生前住○○市○○區○○○00號追加原告 朱碧蘭
徐月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裕家律師追加原告 徐雯瑄
徐宜瑄被 告 張譽滿
張銓滿
張純滿張尋滿張蘭英張堂勳
翁林渙翁林池劉宸暟謝宏洋謝依儒何思瑩葉郁柔(兼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時貴(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秀霞(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
葉珈妘(張滿妹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毛仁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除原告徐雯瑄、徐宜瑄以外之其餘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遺產屬於繼承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就公同共有權利為訴訟者,乃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公同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否則於當事人之適格即有欠缺。查原告主張訴外人張福傑(大房)、張福淡(二房)、張福遠(三房)、張福近(四房)、張福瑜(五房)為張露慶之繼承人(下合稱五大房,或以各房分稱),五大房於民國50年6月21日分家時,就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或以上湖段265、274、274-1地號土地分稱)協議各房持分各5分之1,並借名登記在張福淡名下,原告以本件起訴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依民法第179條、第183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即張福淡之繼承人及無償受贈之第三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原告各房應以各房之全體繼承人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則張福傑、張福遠、張福近、張福瑜之全體繼承人除起訴之原告外,尚有朱碧蘭、徐雯瑄、徐宜瑄、徐月廷等人,其中朱碧蘭、徐月廷均同意追加為本件原告(本院卷二第315、377頁),而徐雯瑄、徐宜瑄經原告於113年10月24日具狀聲請追加為原告,本院於114年8月19日裁定命徐雯瑄、徐宜瑄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追加為原告,然其二人均逾期未為追加等情,有前開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387至390、395、397頁)。是揆諸上開規定,視為其等就本件訴訟已一同起訴而為本件原告,爰列徐雯瑄、徐宜瑄為追加原告,合先敘明。至於大房張福傑之三子張燥滿於105年歿,據原告陳明法定繼承人共4人已經協議分割由張燥滿之配偶徐團妹繼承,故起訴僅列徐團妹為原告,並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為佐,堪可採信,即無將其餘非繼承張燥滿之子女列為原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列被告之張滿妹於訴訟繫屬期間即114年4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葉時貴、葉郁柔、葉秀霞、葉珈妘,有張滿妹之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而葉時貴、葉郁柔、葉秀霞、葉珈妘於114年5月1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2、4項但書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基於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後,依民法第179條、第183條之規定請求,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其等所有系爭土地,依附表之「被告應移轉之持分」欄所示持分,移轉登記予「受移轉登記之對象」欄所示之原告公同共有;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本院卷一第124、132至138頁),嗣經追加原告及於115年2月12日因被告葉時貴、葉郁柔、葉秀霞、葉珈妘已就被繼承人張滿妹所遺上湖段265地號土地辦妥繼承登記,而變更其附表「被告應移轉之持分」欄、「受移轉登記之對象」等語(本院卷三第33至35、45至52頁),被告於程序上並無意見,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追加原告徐雯瑄、徐宜瑄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原告徐月珍於114年8月23日死亡、原告張住滿於115年8月18日死亡、原告劉張紅緞於115年8月24日死亡,有其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憑,惟其等生前均已委任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且張住滿、劉張紅緞係於115年7月9日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73條本文、同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本於其辯論之裁判仍得宣判,併此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及追加原告之先祖即被繼承人張福傑、張福遠、張福近、張福瑜與被告之先祖即被繼承人張福淡為兄弟,且均為被繼承人張露慶之繼承人。又張露慶之家產豐碩,為免人丁日漸興旺致家計統持複雜,五大房遂於50年6月21日分家,並簽有分家證書(下稱系爭分家證書),於該證書中第12條第2點載「五大房共有保留出租耕地如左:2、桃園縣楊梅鎮之三湖段福淡名義之保留出租耕地全部」,意即就系爭土地以張福淡為出名人、其他四大房為借名人,合意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約定借名登記於張福淡名下,惟實際仍由五大房共有,嗣後並依約以各5分之1持分持續均分系爭土地之三七五租約租金,是系爭土地應由五大房各占5分之1之持分。然被告之先祖張福淡於82年12月6日死亡後,系爭土地卻全部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且部分持分更遭贈與,顯侵害另外四大房之權益。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所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既經終止,原告自得於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後,依民法第179條、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之規定,請法院擇一為有利判決,請求將登記於被告張譽滿、張銓滿、張純滿、張尋滿、張蘭英、翁林渙、翁林池、葉郁柔、葉時貴、葉秀霞、葉珈妘等人名下之系爭土地持分移轉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公同共有(各房請求移轉內容如附表)。再依民法第183條之規定,請求將以贈與為原因登記於被告張堂勳、劉宸暟、謝宏洋、謝依儒、何思瑩、葉郁柔等人名下之系爭土地持分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公同共有(各房請求移轉內容如附表)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其等所有系爭土地,依附表之「被告應移轉之持分」欄所示持分,移轉登記予「受移轉登記之對象」欄所示之原告公同共有;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追加原告徐雯瑄、徐宜瑄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被告則以:兩造之先祖即被繼承人張露慶之子孫眾多,而於50年1月或2月間農曆春節前,五大房大部分成員均到場討論分家,就張露慶之財產分配做出決定,隨後於50年春節前依據決定各自搬入新建房屋居住,故五大房實無另於50年6月21日另行書立系爭分家證書,況張福淡及其他4名兄弟均不識字,無法識得系爭分家證書上約定之內容,且系爭分家證書全文由代筆人撰寫,張福淡之印文並非真正,亦未見張福傑之印文,實難認張露慶之五大房有就分家達成協議。又系爭土地為被告之先祖即被繼承人張福淡於26年間自行向訴外人所購買,並非張露慶之財產,自無借名登記之情,且自購入後迄今,系爭土地之管理、使用、收益均為張福淡或其繼承人自行為之,與其他各房無涉。退步而言,縱五大房確就系爭土地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然張福淡已於82年12月6日死亡,則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已於張福淡死亡時而消滅,而原告卻於112年3月2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返還,顯已罹於15年請求權時效,被告自得行使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拒絕返還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張露慶之五大房子孫,而系爭土
地原登記於張福淡名下,張福淡於82年12月6日死亡後,現登記於被告名下(各被告登記之持分及登記原因均詳如附表所示)等事實,有戶籍資料(本院卷二第13至58、129至168、201至212、223至249、283至289、355至369頁及個資卷)、系爭土地登記簿登記謄本、第一類登記謄本、公務用謄本、地籍異動索引、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12日楊地登字第115003392號函暨所附人工登記新、舊簿及日據時期登記簿(本院卷一第73至74、75至83、93至109、217至221、265至276、285至289、347至368、401至403、433至435頁,卷三第11至31、91至190頁)等件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者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又不動產登記當事人名義之法律關係原屬多端,主張借名登記者,自應就該借名登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3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張露慶之五大房於50年6月21日協議分家並簽立系爭分家證書,就系爭土地五大房各占5分之1之持分,約定以張福淡為出名人,其他四大房為借名人,然被告等人卻將系爭土地登記為其等所有,爰終止借名登記關係,並訴請被告返還系爭土地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自應由原告就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使法院得到確實如此之心證,則被告就其抗辯之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舉證尚有疵累,仍無從允准原告之請求。
㈢經查:
⒈本件原告主張張露慶之五大房分家時約定系爭土地由五大房
各占5分之1持分而共有,並由張福淡為出名人,其餘四大房為借名人,主要係以系爭分家證書第十二條載「五大房共有保留出租耕地如左:...2、桃園縣楊梅鎮之三湖段福淡名義之保留出租耕地全部。...」等語為憑(本院卷一第53至61頁),被告否認系爭分家證書形式真正,亦否認有此協議,即應由原告證明該私文書之真正及五大房間有此協議。經原告提出該文書原本當庭勘驗,紙質明顯泛黃陳舊,其上及騎縫處蓋有「張福淡」、「張福遠印」、「張福近」、「張徐錢妹」之印文內容,有勘驗筆錄及照片可憑(本院卷三第23
6、241至245頁),堪信非原告臨訟虛構之物件。惟觀諸系爭分家證書,手寫字跡均出於同一人即代筆人葉傳勝之手筆,並無五大房親簽之簽名筆跡可資辨證,被告亦爭執其上二房「張福淡」之印文真正,且卷內亦無證據可證為張福淡本人或授權之人用印,又其上雖有三房張福遠、四房張福近及五房繼承人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之法定代理人張徐錢妹等人之印文,然獨缺大房張福傑之印文,亦無張福傑自行或授權他人代為締約之事證,況所載三湖段地號土地未詳列土地地號明細及位置,與系爭土地是否同一亦有不明,難憑此件文書認定張露慶之五大房全體業已達成如該文書內容所載協議或就系爭土地存有借名登記關係。
⒉原告雖聲請證人張福普欲證明張福淡確有分家及就系爭土地
為借名登記之合意,然證人張福普於115年5月25日本院審理期日具結證稱:「原告1-40、43共同訴訟代理人問:您知道張福傑這幾兄弟在民國50年左右有做了一個分家協議?證人張福普答:不瞭解,當時我才國中14歲,而且我們家跟他們家有一段距離,我不瞭解」、「原告1-40、43共同訴訟代理人問:您知道他們有做他們的家產做了一些什麼分配?證人張福普答:我不瞭解」、「原告1-40、43共同訴訟代理人問:你知道張福淡名下有桃園市楊梅區三湖段375租約的出租耕地?證人張福普答:我不瞭解」、「原告1-40、43共同訴訟代理人問:你曾經有聽他們五兄弟說過去收取租金的時候是五房各自分配還是張福淡去收?證人張福普答:這個我不瞭解,這個跟我沒有關係我也不會去參與,當時我年紀小」、「法官問:(提示本院卷一頁53-61)你有沒有看過這份分家證書?證人張福普答:沒有看過這份證書。」、「法官問:(提示本院卷一頁61)上面有寫一個公親張添?這個是你爸爸的簽名嗎?證人張福普答:只有寫張添,但「張添」這兩個字並不是我父親親筆簽名,應該是代筆人寫的。」等語(本院卷三第216至218頁),顯見證人張福普對於張露慶之五大房有無協議簽立系爭分家證書一事,並不知情,無法證明張福淡有親自或授權簽立、用印於系爭分家證書之情,亦無從進而推論張福淡同意該分家證書所載內容或五大房就系爭土地存有借名登記之合意。
⒊原告雖再以新竹縣○○鄉○○段○地○○○○○○○○段0000地號土地登記
謄本(本院卷三第53至58、59至78頁)為據,主張由中崙段土地登記使用情形可證張露慶之五大房確亦有就系爭土地達成借名登記之關係等語,而被告對該收據雖不爭執其形式真正(本院卷三第237至238頁),惟該收據僅能證明五大房曾就該中崙段土地維持共有並輪流收取租金,僅屬該特定土地之利用型態,既與本件系爭土地之標的不同,難直接類比推論,且系爭分家證書所列家產非僅中崙段土地,被告對於五大房之間是否均按系爭分家證書所載內容履行一事有爭執,卷內無資料可以勾稽張露慶完整家產分析狀況是否果如系爭分家證書所載,原告亦未能提出就系爭土地各房輪流收取租金之相關證據以實其說,自難認五大房就本件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關係之合意。
⒋又查張福淡為明治40年2月23日(民國前5年2月23日)出生,
而上湖段265、274地號土地於重劃前為三湖段295、296、29
7、300、301、303、304地號土地,而上湖段274-1地號土地則係於90年10月26日分割自上湖段274地號土地,且三湖段2
95、296、297、300、301、303、304地號土地均係張福淡於27年12月28日(昭和13年12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登記取得,有張福淡之戶籍謄本、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115年3月12日楊地登字第1150003392號函及其函覆之人工登記簿附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3頁、卷三第91至190頁),足見於27年12月28日買受系爭土地時張福淡已經成年,並非無法自行買賣土地,且依據系爭土地自日據時期以來之登記謄本,係登記於張福淡名下,並無登記於張露慶名下後再行移轉之情事,被告抗辯系爭土地為張福淡所買受,尚非無據。原告稱系爭土地為張露慶之財產,由五大房共同繼承後協議分家云云,卻未能提出其他相關事證證明系爭土地原為張露慶所有,其主張即難採信。
四、綜上,原告未能證明二房張福淡為出名人,其他四房為借名人,彼此間就系爭土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則原告以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為前提並主張終止後類推適用委任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179條、第183條之規定,請求系爭土地之登記名義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請求內容性質上不適於假執行,且原告之訴已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無理由,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又本件經追加之原告徐雯瑄、徐宜瑄本無起訴意願,僅因本件事涉繼承關係而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被動遭追加為原告,本院審酌此情,並依民事訴訟法56條之1第5項之規定,認本件原告敗訴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不利益,不應歸由其等負擔,故認原告部分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由除原告徐雯瑄、徐宜瑄以外之其餘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士熙附表:編號 應移轉登記之土地 應移轉持分之被告 被告原有持分/登記原因 被告應移轉之持分 受移轉登記之對象 1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譽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銓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純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尋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蘭英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翁林渙 1/16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翁林池 1/16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劉宸暟 1/8 登記原因:贈與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葉時貴 1/32 登記原因:繼承 1/16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葉郁柔 1/32 登記原因:繼承 1/16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葉秀霞 1/32 登記原因:繼承 1/16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葉珈妘 1/32 登記原因:繼承 1/16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16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2 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張譽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純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尋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蘭英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翁林渙 1/16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翁林池 1/16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謝宏洋 1/16 登記原因:贈與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謝依儒 1/16 登記原因:贈與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堂勳 1/8 登記原因:贈與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何思瑩 1/8 登記原因:贈與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3 桃園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張譽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純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尋滿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蘭英 1/8 登記原因:繼承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翁林渙 1/16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翁林池 1/16 登記原因:分割繼承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謝宏洋 1/16 登記原因:贈與 1/80 張福傑之繼承人即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謝依儒 1/16 登記原因:贈與 1/8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8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張堂勳 1/8 登記原因:贈與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 葉郁柔 1/8 登記原因:贈與 1/40 原告葉張錢妹、徐團妹、杜張叁妹、周張梅英、張住滿、彭張富妹、張秀蓮、張堂援、張秀珠、張秀春、張秋菊、張堂恭、徐燕雄、尹徐月妹、徐月珍、徐燕淇、徐燕泓、張堂助、張堂念、張文謙、張惠玲、徐月廷、徐雯瑄、徐宜瑄公同共有 張福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賞滿、張鍊滿、王張秋蓮、張秀蘭、張美玉、張淵舜、張秀芳、張秀婷、張嘉玲、張寶珠、張文貞、朱碧蘭公同共有 張福遠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熹滿、劉張益妹、張宮妹公同共有 張福近之繼承人 1/40 原告張放滿、張侃滿、張巧滿、劉張紅緞公同共有 張福瑜之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