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王式傳
王式國王文廷王勝賢
王秋苑王勝發
王宥馮王添福王萬金王正雄王良盛王俊傑
王麒瑞王振東王勝同王文宏王健宗王聰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千祿律師被 告 王啟照
王國雄王清一王再場王祥翰王俊儒王俊曄王俊穎王世銘王建華
王秉中王秉鈞王溢利
王全得王老啟王明枝王明強
王聖曜王政嚴王進宗王政煜王中岳王加波王加設
王加欣王信介王昌仁王敏郎王祥銘王瑞昶王瑞岳王瑞茄王淑妃王老權王旭濃王旭鎮王輝次王生實王朝有王思博王榮華王鳴鏘王根王傳廣王枝萬王明星王銓鑫王垂祿王鵬程王有利王阿立王文和王文欽王鴻騰追 加 被告 王文凱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追 加 被告 王吳巧
林王麗櫻王麗華王瑞材王美惠
王瑞福王美莉王美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該次言詞辯論期日就未到庭之被告,未為合法之一造辯論,為確保未到庭被告之訴訟權利及程序之合法性,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