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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輔宣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輔宣字第48號聲 請 人 王世國相 對 人 王思蓉上列聲請人為許可輔助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溫菀淳

裁判案由:許可輔助人行為
裁判日期:2023-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