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10號原 告 郭憲霖上列原告與被告塗昆樺(醫師)、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人間醫療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9萬4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