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醫字第1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郭憲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醫療糾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9萬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7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浚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