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5號原 告 呂振旦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戴一帆律師被 告 呂振亞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複 代理人 黃郁真律師
李德瑋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奕淵律師被 告 呂佩芬
呂佩蘭
呂慧文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52第法庭為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