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曾文雄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被 告 曾建榮
曾美維兼訴訟代理人 曾煥鈞被 告 曾煥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