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號原 告 曾文雄訴訟代理人 劉楷律師

黃智靖律師被 告 曾建榮

曾美維兼訴訟代理人 曾煥鈞被 告 曾煥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27日下午15時50分,在本院第51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珮菁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