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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文乾

楊明朝

曾煥智曾志豪曾子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素珠等人間返還應繼分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1849萬51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7萬94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裁判案由:返還應繼分
裁判日期:2025-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