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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 年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丙○○

丁○○視同被上訴人即被 告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聲明不服提起上訴,訴訟標的價額依所涉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33,7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5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4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古罄瑄

裁判案由:履行遺贈等
裁判日期:2024-10-02